上海市版权局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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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上海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周主要内容之一,年4月25日,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了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3.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4.初晓璐诉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5.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6.“鬼吹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刘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8.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9.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达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10.“梵华”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以上案件,按案件类别划分,其中刑事案件3件、行政处罚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按侵权作品类型划分:文字作品侵权1件、影视作品侵权2件、网络游戏侵权1件、图片侵权1件、美术作品侵权2件、软件作品侵权1件、教辅教具作品侵权2件。

从总体上看,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突出体现以下几方面特点:1.突显对影视作品侵权盗版行为的持续高压打击力度。尤其针对春节贺岁片、小影吧等重点作品、重点领域,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精准打击,成效显著。如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2.对版权侵权的司法认定更趋专业合理。针对图片侵权的合法抗辩条件、对同人作品表达相似的分析与认定以及实用艺术产品作为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及其独创性等,司法部门均作了全面详细的分析与说理,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启发与指引作用。如初晓璐诉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鬼吹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梵华”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3.继续加大对传统领域特别是教辅类侵权盗版的查处力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产业快速发展,涉及教辅、教具等侵权盗版现象易发,司法部门通过对该领域案件的依法判处,对于规范教育领域版权市场秩序,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如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刘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01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费希尔技术公司从事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自年起,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教育的教学实践,在全国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权利商品内含拼装组件及安装说明书,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成30种展现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立体模型。消费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搭建出30种之外的造型。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内含与权利商品相同的拼装组件且附装配手册,装配手册中的展示图与权利商品实质相同。两被告在展会现场陈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体造型与权利商品相同。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权利商品中30个立体模型实物构成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中载有已搭建完成的30种静态模型展示图样、幅拼装组件展示图例均构成产品设计图;组件拼装步骤图构成示意图。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万元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幅拼装组件图例、30种静态模型图样、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两被告复制、发行装配手册,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害。30种静态模型尚处于设想性的“腹稿”状态,缺少“已搭建完成”这一关键的外在表达,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一审法院也未予支持原告主张。

一审判决后,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应予维持。除一审已认定的图形作品外,涉案30种立体造型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模型作品;两被上诉人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上诉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犯了上诉人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的复制、发行,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署名权之侵害;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30种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四、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75,元;五、驳回费希尔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并不是普通的拼装玩具,而是可作为教具使用的教学模具,被告销售的不是拼接完成的完整教具,而是教具的碎片。本案较好地解决了著作权法现有规定与侵权判断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揭示了侵权人利用作品牟利行为的本质,特别是在认定侵权时,首次运用了许可侵权的原理,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02

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年7月至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严某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分别从人人影视、西瓜影视、0k资源网等网站下载,从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通过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最快资源网、豆瓣资源网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从而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某收到“野草”汇给其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余万元,陈某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某、赖某、严某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被告人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严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小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伍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涉及诸多春节档知名电影,社会影响大,被告作案手段复杂,且存在境内外人员勾结的特殊情况,查明事实较为困难,因此本案的审理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准;同时,该案也充分揭露了赌博网站广告、盗版影视资源站及盗版网站三者关系及盗版影视黑色产业链,阐明此类行为的较大社会危害性。

03

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当事人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年10月1日起开设“茶の熊本”的茶饮店,从事饮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此外,当事人从淘宝店购入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30只,以积分兑换的形式赠送给客户2只,自行使用4只,剩余24只。

权利人日本国熊本县拥有酷ma萌(熊本熊kumamon)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进行了作品登记。当事人使用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为一只黑色的熊、白色五官、两点腮红,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并向客户赠送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24只;2.罚款人民币6元。

近年来,各类特许经营加盟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频频发生,这也给加盟企业敲响了警钟,该案提示作为品牌加盟店在签订加盟协议之时不仅要忠实履行许可合同的条款,还要对授权的版权进行合理审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少侵权风险。同时,该案涉及对境外知名美术作品的依法保护,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理念,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04

初晓璐诉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初晓璐通过延时摄影的方式拍摄大量照片后,通过选择、剪辑、配音等后期制作,将其制作成“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时摄影”。被告包图公司系包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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