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查一次,
按理说应该长记性了,
可偏偏有人,
不仅没有汲取教训,
还选择再次酒后驾驶.
4月10日,
莘县交警查获一起
“二次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16时20分许,莘县交警大队南环检测站民警在辖区任圣路中段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排查涉酒嫌疑时,一辆号牌为鲁A****5号的小型汽车引起民警怀疑。随即,执勤民警将其拦截,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一股酒味,便利用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结果,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46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当即,民警在检查驾驶员信息时发现,郭某某于年8月22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莘县交警处罚过,此次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随即,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讲解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及二次酒驾的处罚力度。对此,郭某某对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错误。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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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聊城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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