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修订厦门市

各外贸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提升*策性保险工具的应用,现对《厦门市-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厦商务﹝﹞6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第2款第(3)点第①小点修改为:“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出口 品牌企业的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出口初创品牌企业及出口成长品牌企业上浮15%,其他参展非品牌企业上浮10%,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1至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二、将第二章第四条第(四)项“小微企业统保”修改为:“对小规模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0的企业)向我市*策性出口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风险统保保费全额扶持,企业无需缴纳基本风险统保保费,由我市*策性出口保险机构统一提交扶持申请。按照相关*策要求,该统保业务对单个买家赔付上限不低于5万美元,赔付比例不低于80%。”

本修订通知自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年5月9日的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局

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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