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

日前,为了促进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保障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我市出台《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详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10月28日

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总则

条为了促进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保障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行*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商务区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务区立足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综合交通枢纽等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等功能,成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动力源、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承载区,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市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商务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商务区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等工作,以及商务区作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一核”与“两带”的联动发展。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务区的会展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的协调指导,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能级提升。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商务区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统筹空间布局和设施共享利用。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商务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商务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

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以下统称四区)人民*府应当按照《总体方案》、市人民*府的部署和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产业特色,推进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府派出机构,统筹协调市人民*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商务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商务区开发建设和功能提升;

(二)参与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地实施,组织编制商务区内的专项规划;

(三)编制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商务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

(四)统筹推进投资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完善、人才高地建设等工作;

(五)统筹商务区开发建设计划,拟定商务区区域内土地年度储备计划,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建立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

(七)建立并完善统计工作合作机制;

(八)推进*策制度创新与实施;

(九)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

(十)统筹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

(十一)统筹安排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

(十二)指导协调四区人民*府履行商务区的相关行*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十三)市人民*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牵头组织与市人民*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府沟通重要情况,协调重大问题,明确相关措施与各方责任。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四区人民*府负责商务区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区管委会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市人民*府的要求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四区人民*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能和改革创新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授权和商务区发展需要,开展重点领域开放的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吸引商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在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探索扩大开放措施,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商务区具备条件的,在商务区优先试点。

第八条本市建立促进商务区发展的财*保障机制,对商务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强财*资金支持。

四区人民*府应当为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应的财*资金保障。

第九条商务区管委会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国际、国家和本市相关智库、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以商务区为核心,将江苏省和浙江省省际毗邻区连点成线,形成北向拓展带和南向拓展带,实现“一核”“两带”的发展格局。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建立“一核”“两带”规划编制会商机制,促进“一核”“两带”的发展规划协同。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苏州市、嘉兴市人民*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

本市推动实现“一核”“两带”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市场准入统一等方面的协同推进,形成跨区域协作新格局。

第十一条本市加大商务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的协同联动力度,推动长三角产业联动、企业互动、资源流动,努力成为长三角畅通国内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枢纽节点。

第二章区域规划与布局

第十二条编制商务区相关规划,应当对标国际 标准,实现高端商务、会展与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打造主导产业集聚辐射、全球资源要素集散、新型商业模式汇聚、基础设施联通高效、公共服务品质卓越、人文生态丰富多样的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力争成为国际开放枢纽标志性区域。

第十三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府统筹编制商务区五年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府,依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区与区交界处的衔接。

商务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相关区人民*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市人民*府批准。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四区人民*府,组织推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编制。

商务区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十五条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府围绕创新型产业,打造高能级总部经济、高端化服务经济、高流量贸易经济、高溢出会展经济,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和相关*策,制定并公布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

商务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制定商务区产业*策和招商*策,推动商务区内各区域间的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人民*府编制商务区区域内土地年度储备、土地出让、*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实施等计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市和四区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按照智慧虹桥、绿色低碳、产城融合、风貌品质等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和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本市围绕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功能,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核心发展指标,建立符合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定位的统计指标体系。商务区管委会在市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与四区加强统计工作合作。

第十九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内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发挥保税物流仓储功能,探索设立与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相适应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章国际化商务服务

第二十条本市发挥商务区在集聚总部经济、会展经济、创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会展、商旅、金融、信息咨询等领域商务服务的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吸引、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更有吸引力的开放*策,完善国际化的专业服务,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打造高水平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按照相关标准给予*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享受资金管理、贸易物流、物品通关、数据流动、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

支持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鼓励跨国公司在商务区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高能级贸易主体在商务区设立贸易型总部,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提高资金运作能力,提升贸易规模,创新贸易模式。

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中央企业在商务区设立总部或者功能性总部、研发类平台和创新联合体。

本市支持开展跨国投资、融资的国内民营企业在商务区申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拓展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商务区管委会建立民营企业总部培育名录,支持企业在商务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成为民营企业总部。

第二十五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部署,配合做好进口博览会招展、招商以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筹办等工作,充分发挥进口博览会的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平台作用。

第二十六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发展会展经济,集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会展和活动,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展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做大会展经济规模,打造国际会展之都重要承载区。

商务区应当创新会展服务模式,提升在会展技术、专业人才、服务能力、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本市支持商务区建立会展业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申办联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本市推动会展和产业联动,聚焦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贸易对接、项目对接、产业对接。

商务区应当促进会展流量转化为区域消费增量、贸易增量和产业增量。

商务区可以制定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专项*策,对符合条件的会展举办单位、会展服务单位、会展项目以及会展人才给予定向扶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具有国际服务功能的会计、法律、设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商务区,强化专业服务业对会展、商贸、航空、金融、医疗健康等产业的支撑功能,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鼓励、吸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商务区设立分支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第二十九条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投资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给予金融、人才、通关等方面便利。

支持优质投资性机构进驻商务区。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为商务区内的投资性机构提供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控。

第三十条本市推动商务区集聚研发中心。

本市支持跨国公司、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在商务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中心。

本市引导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两带”以及长三角其他区域建设。

第四章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一条本市支持商务区拓展贸易功能,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集聚高能级贸易平台和主体,促进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构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二条本市支持商务区打造全球数字贸易港,积极对接电子商务新模式、新规则、新标准,推动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的行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特色数字贸易。着力创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加快建设以商务区为主体的数字贸易跨境服务集聚区,促进贸易监管数字化转型、便利化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三十三条推动进口博览会期间的展品税收支持、通关监管、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策依法转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畅通完善进口博览会商品的集散链路,形成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持续发挥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

第三十四条本市推动在商务区建设 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进贸易*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优化功能布局,健全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进口贸易要素交互融通。

第三十五条商务区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资讯、融资平台、专业服务、项目投资、人才服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多方位、综合性服务。

商务区应当推动建设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专业贸易平台和国别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本市支持各类功能性贸易投资促进平台落户商务区,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开放型的功能性平台体系,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本市优化提升虹桥海外贸易中心的服务功能,集聚与国际贸易促进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高水平国际贸易服务。

本市在商务区打造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发挥其保税货物展示、价格形成、信息发布、保税物流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本市加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发展医疗服务贸易,建设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医院与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开展医疗合作,探索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使用机制。

本市支持商务区引进境内外先进医疗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探索入境监管、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上市;支持创建先进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研究中心,建设生命大健康产业集聚区。

本市加强商务区内的医疗机构建设,给予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等支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模式创新。对商务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对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使用国内尚无同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给予支持。鼓励商务区内的医疗机构探索跨境跨区域医疗合作,依法引进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

第三十八条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合规开立自由贸易帐户,开展新型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商务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本市在商务区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以凭专门凭证直接在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并开展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化单证审核等便利化措施。

第三十九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编制、发布反映金融与贸易便利化程度、区域贸易活跃度、会展活动影响力等的“虹桥开放指数”报告。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虹桥开放指数”收集、统计、分析等相关制度,发挥“虹桥开放指数”在促进商务区发展、推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提升国家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中的作用。

第五章综合交通枢纽

第四十条本市全面强化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核心功能,提升上海国际航空枢纽核心地位。建立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连通浦东国际机场和长三角全域的轨道交通体系,完善国际航空运输协作机制,打造服务长三角、联通国际的畅通便捷综合交通门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深化商务区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支持商务区内区与区对接道路建设,完善商务区内道路交通体系,打造衔接轨交、扩大覆盖、联系周边的骨干公交,优化商务区与周边区域的公共交通布局。

第四十二条优化拓展虹桥国际机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促进优化联通国际主要航空枢纽的精品航线。

加强与周边机场协作,加大信息共享、运营管理、航班备降、应急救援等方面合作力度,推进多式联运服务发展,强化对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国际服务功能支撑。

第四十三条本市推动虹桥国际机场获得空运整车进口口岸资质,并加强相关保障。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本市支持商务区发展航空服务业及其配套产业,推进航空服务业重点企业特殊监管方式创新,建设全球航空企业总部基地和高端临空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十四条本市交通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以及长三角其他地区交通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铁路虹桥站的对外辐射和集散能力。健全与长三角主要城市之间的轨道交通网络,推进跨区域轨道交通规划协同,完善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促进长三角跨区域轨道交通一体化。

第四十五条本市积极推进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智能交通建设,实现全出行方式、全应用场景、全管理过程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构筑数智交通生态体系。

第四十六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交通部门组织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的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规程等,对交通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商务区内的交通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管养,市交通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做好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章产城融合

第四十七条商务区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的商务配套和生活服务体系,巩固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基础,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便利完善、生态空间舒适宜人,打造产城融合示范区。

第四十八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托高品质社区、高水平文化设施和城市公园,营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的生活环境。

本市支持商务区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第四十九条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和虹桥副中心为依托,打造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一批高品质消费新地标。

鼓励企业在商务区设立中高端消费品发布展示中心,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服务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造联系亚太、面向世界、辐射国内的重要商贸流通中心。

第五十条商务区应当提供高效、便民、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商务区内的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等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督。

本市在商务区内加快布局重大文化体育项目,引进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和体育活动,提升公共服务国际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四区人民*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府制定商务区内道路、绿化、市容环卫、河道水系、工程设施、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等方面的建设与管理标准,建立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快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实施综合养护一体化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第五十二条商务区应当推动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等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三条商务区依托*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加强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一代通信技术推广应用,开发商务贸易、交通组织、城市运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场景应用,以数字底座、赋能平台、数字经济等为抓手,探索具有虹桥特色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模式,推动形成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智慧商务和智慧生活功能体系,打造智慧虹桥。

第五十四条本市按照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推进商务区功能建设。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指导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绿色低碳要求指导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低碳能效运行管理平台,并拓展其覆盖面。支持商务区内建筑所有权人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七章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五条本市在商务区建设服务长三角企业和项目的平台。商务区管委会协调商务区内长三角合作事项,依托贸易展示等功能性平台,推进长三角优质品牌在商务区集聚。

第五十六条本市支持商务区推动长三角公共服务共享,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为长三角的各类市场主体联通国际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在商务区设立长三角企业商标受理窗口,向长三角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等服务。

注册在长三角并在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备案的企业,其依法聘请或者雇佣的外籍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

第五十七条本市加强与长三角*务服务的合作交流,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推进长三角电子证照互认和数据资源共享,打造在商务区的高频优质场景应用。

第五十八条本市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平台发展、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投入。

第五十九条本市在商务区建设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协调长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桥国际会客厅”。

第八章服务与保障

第六十条本市建立与商务区发展相适应的用地保障机制。

本市在市级层面对商务区内重大项目土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按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依据人口总量定位和产业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核心区域开发强度和容量。本市鼓励商务区内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利用。

实施商住用地动态调整机制,允许按照程序将商务区内已建低效商办楼宇改造为租赁住房。

商务区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本市设立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和四区两级财*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

第六十二条四区取得的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以部分用于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府专项债券可以优先用于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支持市级新设立的*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落户商务区。

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商务区应当搭建项目资源对接平台,支持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四区对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中介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在商务区内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试行“贴现通”业务。

第六十三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在创新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先行先试。本市为进口博览会等大型国际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过程服务保障,在区域内探索更加 、高效、便利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处置工作模式。

商务区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区域内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相关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为区域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调解以及维权援助等专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本市打造高水平的国际人才高地,建设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通过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虹桥园等功能平台,吸引专业性、国际化、创新型人才集聚商务区。

在商务区加强移民*策实践基地建设,开展国际人才管理创新,相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高层次人才来华执业以及交流合作提供签证、工作、居留、 居留等便利,为外籍人才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服务、语言文化等各类移民融入服务。

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推荐在商务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申请 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申请。推广外国人 居留证件便利化应用,便于持证人在商务区居留、学习、工作。

第六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凭商务区出具的工作证明,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本市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放开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的外籍人员在商务区的从业限制,并为外籍人员在区域内居留、执业提供便利。

第六十六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引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策以及商务区功能定位的高等国际教育资源,开展机构、培训、师资等方面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

在商务区建设高质量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优质国际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六十七条本市创造条件,吸引各类符合商务区功能定位的高层次人才。商务区内用人单位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海内外 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等人才*策。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一核”是商务区内涉及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的相关区域,共.4平方公里。

“两带”是以商务区为起点延伸的北向拓展带和南向拓展带。北向拓展带包括虹桥—长宁—嘉定—昆山—太仓—相城—苏州工业园区;南向拓展带包括虹桥—闵行—松江—金山—平湖—南湖—海盐—海宁。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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